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承办机构
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三、服务对象
滁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完成相关规定要求。
五、申报材料
符合相关条件即可。
六、服务流程
1.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对全校应届毕业生的学分修读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2.确认无误后,最终确定毕业生名单;
3.打印毕业生证书,并加盖相关印章后,统一发放。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
电话:0550-3511798
终审人: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