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继续教育基地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联系市人社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滁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政府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场所。
第三条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或认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定期审核公布制度。
第四条凡经市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隶属关系,但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社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经批准的培训形式、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成绩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按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
(二)应按市人社部门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受市人社局的委托,承办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及其他各类人才培训班。
(三)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建档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四)按要求及时向人社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协助人社部门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五)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新模式,不断强化和规范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根据我市继续教育发展现状,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用于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场所以及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有一支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到2/3以上;
(三)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并愿意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均可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申报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填写《滁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审批表》(附件1),由其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查;
(四)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报材料进行审议,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予以认定,并将继续教育基地名称及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工管理,市人社局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一)市人社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确定全市继续教育培训的公需科目,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对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认定和检查。总结交流各基地的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基地和管理人员。
(二)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隶属本部门的继续教育基地;确定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方向、培训科目;指导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市人社局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认定的继续教育范围、专业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增设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经市人社局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继续教育基地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也不得将培训内容、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本行业、本单位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确定,体现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基地应组织编写符合科学技术最新发展的继续教育讲义和资料,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第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审批制度。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应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填写《滁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2),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实施培训的,不予核准培训内容、学时。个别临时确需举办的项目,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人社局审批。
继续教育基地在县(市、区)建立临时教学点,须报市人社局备案并接受指导。
第十三条 每完成一项培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继续教育基地应向市人社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学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报市人社局核准。
第十四条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
(一)各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应填写《滁州市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4),将当年继续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二)市人社局对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教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三)市人社局每两年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终审人:继续教育学院